摘要:双鸭山市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语翻译人员4名。报名时间为5月16日至5月23日,报名地点在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4室。5月29日笔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主要测试报考者外语专业水平。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双鸭山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2016年第3号)
经双鸭山市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外语翻译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双鸭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招聘计划
招聘岗位、专业及数额详见《双鸭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2016年3号)(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198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招聘岗位所需专业对应语系国家公立大学2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取得相关学历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商务翻译工作经历者年龄可放宽至198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件1);
(五)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三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23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早8点30分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
2、报名地点: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4室(双鸭山市铁西路安全大厦)。
3、咨询电话:(0469)6136633,18604698527。
(二)报名方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所需材料如下:
1、报名表(见附件2);
2、近期同版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五张;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原件;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下载,网址http://www.chsi.com.cn/);
6、2016届毕业生须提供加盖院校公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7、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各岗位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事项。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应聘岗位的资格要求报名,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招聘计划数3倍,如低于这一比例,视情况缩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四)准考证领取。
1、《笔试准考证》于2016年5月26日、27日发放,领取地点为报名地点;
2、《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将在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通知。
五、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一)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时间拟定于2016年5月29日。鉴于涉及岗位的行业特点和专业性要求,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主要测试报考者外语专业水平。笔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双鸭山市人社局网站查询本人成绩。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二)面试。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以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如笔试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面试时间及地点以《面试准考证》为准。面试内容侧重测试考生的口译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三)体检和考核。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若报考同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和规程实施。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依据各岗位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重新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四)公示。考核和体检合格后,确定各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按有关要求,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期限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六、考试费用
本次招聘收取下列费用:笔试费用300元,面试费用200元,体检费用以医院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附:1、《双鸭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2016年3号)
2、报名表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