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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15-08-18】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背景链接】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之日。和过去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比,新“处罚办法”适用范围更大,处罚力度更强。

    【综合分析】

    1. 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2. 措施

    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方式上看,要靠法治,从途径上看,则依赖协同共治。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政府、消协、企业、电商平台和消费者等各方协同共治,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伞方能牢不可破。

    一是保护商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其职责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有章可循,在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制度与手段都必须与时俱进。比如,网络购物井喷式发展,打假的传统措施就显得力不从心;再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新兴不法行为,立法执法上要加以考虑。法律法规理应是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时最为坚实的“后盾”。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处理有据的同时着力实现处罚有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迎头痛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方能切实提升法规的震慑力、影响力,逐渐培育起让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

    对消费者而言,主动拿起维权的武器,诉诸法律渠道解决消费权益纷争,是个人维权之必需手段,更是净化市场环境之必然途径。

    就市场经济和企业主体而言,维护消费者权益并不是被动、不利的存在,通过奉法尊规、诚信经营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共治中去,是利根基、利长远的战略举措。大型电商平台更应利用自身优势,自觉担当维权的桥梁,向假冒伪劣和侵权行为开战。以消费者协会为代表各类公益组织,也应积极发挥平台优势,引导各方紧紧围绕在法治的天平下,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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